2003年10月1日,厦门集美人颜某,带着一份“释放证明”从江西返回了厦门老家。
今年4月13日,集美后溪派出所突然将颜某拘留,因为他是网上在逃人员。
颜某家人想不明白:6年前,颜某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江西弋阳县法院一审判刑两年,后终审裁定“发回重审”,而颜某也因此被释放;6年后,同样是弋阳县法院,又“冒出”一份2007年的民事裁定,颜某于是成了本月初立案的刑拘在逃人员。
昨天中午,无法接受事实的颜某家人携巨款欲到后溪派出所“赎人”未果,颜某母亲、岳母竟爬上楼顶闹跳楼。
这6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现场】
带巨款“赎人”
未果欲跳楼
昨日中午12点多,得知颜某可能会被押往江西的消息后,妻子郭女士一家人带着67万现金赶到派出所,试图换回被拘押的颜某。
“赎人”的举动被警方拒绝,颜某的母亲、岳某急了,跑到派出所对面18层高楼处欲跳楼。
两位老人在高楼一待就是3个多小时,直到下午3点多,才在警方劝说下下楼。悲剧没有发生,但其中一名老人因晒太阳多时,晕了过去,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郭女士怎么都想不明白,丈夫在6年前被释放,回到集美6年了,一直都好好的,怎么现在又成了在逃人员。
【讲述】
不执行裁定
一审获刑两年
郭女士提供了三份法院文书和两份警方文书,并向记者讲述了颜某的事。
2003年4月1日,江西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颜某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且在法院宣布对他司法拘留后,戴着手铐逃跑,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情起因是颜某与当地一家检植站的经济纠纷。早在2001年,弋阳法院就曾判决,颜某及其父亲履行58万多元的债务。为此,法院在多次要求执行情况下,对颜某司法拘留,并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罪名判刑。
终审发回重审
颜某获释回家
2003年7月,颜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上饶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弋阳县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五项规定,裁定撤销江西省弋阳法院(2003)弋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发回弋阳法院重新审判”。
颜某家人声称,自从这份终审裁定下来后,他们家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江西法院的法律文书。
而落款为2003年10月1日的“释放证明书”上写明:颜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02年8月23日被逮捕拘留,现因案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条规定,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质疑】
回家6年了
咋又成了在逃人员
厦门集美警方证实,4月13日,在后溪家中的颜某,以刑拘在逃人员身份,被后溪派出所拘留。
颜家出示了一份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内容是:颜某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弋阳县人民法院(2007)弋经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属于刑拘在逃人员。记者注意到,立案单位是江西弋阳县人民法院,主办单位是江西弋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日期2009年4月8日,“入省”和“入部”登记库时间都是2009年4月10日。
后溪派出所教导员颜建国证实了这份材料的真实性。他说,后溪派出所接到集美刑侦大队指令,奉命拘留颜某。“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像这种在逃人员,当地警方必须配合。”
让颜某家人不解的是,这张“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所显示的“弋阳县人民法院(2007)弋经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他们根本就没有收到这份法院文书,也根本不知道有这份文书。
颜建国教导员称,他们也没有见到这张文书,他们只是配合抓捕。
【律师】
超过5年期限
不应追究刑责
2007年的民事裁定如果成立,民事裁定书是否必须送达当事人,而两年前的裁定书,又能否在两年后立案并实施刑拘?
律师认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必须穷尽送达裁定书的义务,除非是始终找不到当事人或其家庭。对被裁定的当事人来讲,如果在没有逃避法定侦查的情况下,如果真如当事人所说的那样--已经被逮捕后释放出来了,超过5年的追溯期限,是不应该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所反映的所有法律程序在2003年已经停止了,到现在为止,应该是超过5年期限了,他不应该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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