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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的应对策略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这一新规定,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责举证。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应该说,这一举证责任的变化,的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作为医疗机构,不能对此消极抵触,也不能不闻不问。相反,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做好各项工作,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一、调整心态,积极应诉
        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侵权为由起诉医疗机构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定有过错,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若医疗机构因确实无过错而忽视应诉、答辩,则存在着虽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为此,患者或其家属(以下称原告)起诉后,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而不可怨天尤人,消极应付,或盲目乐观。
        二、整理资料,证明合法
        医疗行为有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所谓过错,即指医疗机构医疗护理人员因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表现为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诉讼开始后,医疗机构应根据反驳起诉的要求,积极归纳整理有关的诊疗护理资料、病历等(包括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使之完整、准确、详细,形成证据链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在法庭审理中要紧紧依靠证据及医疗护理专业知识进行周密的论证,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一般来讲,只要证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法律规定和医学专业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应认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综合论证,分清原因
        即通过综合论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证明医疗行为不可能引起损害后果。即医疗行为在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情况下,绝对不可能产生起诉所指的损害后果。一般应运用医学专业知识,结合医疗行为无过错、符合规范来进行综合论证。此种策略单独使用一般应用于对损害结果的原因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例如:某位患者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住院当天,医院即为该患者作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很成功,患者住院两天即出院。出院后不久,该患者因胃部疼痛到医院就诊。经查,患慢性胃溃疡。该患者遂以医院为被告,起诉医院在为其施行阑尾切除术时使其患慢性胃溃疡,要求医院给予损害赔偿。本例中,慢性胃溃疡为慢性疾病,不可能因阑尾切除手术而在短时间内产生。医院施行的阑尾切除术与患者的慢性胃溃疡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证明起诉所指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医疗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审查证据,质证起诉
  医疗侵权诉讼中,原告并非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相反,原告应就存在损害后果及与医疗机构曾经存在过医疗服务关系负责举证,加以证明。为此,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在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同时,还应认真审查、质证原告是否有起诉状所指的身体损害,是否与自己存在过医疗服务关系,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原告不能证明,则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从根本上动摇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排除干扰,申请鉴定
  在原告以其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起诉或者对医疗机构的证据及论证进行反驳,从而使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应坐等法院裁判,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以便澄清事实,排除障碍。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有时往往需要数次鉴定,才能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审时度势,和平解决
  和解、调解等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医疗机构处于明显劣势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庭外和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法庭调解等方式,协调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化解双方矛盾,避免给自身经济和形象造成更大的损害。